申办对象资格: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、车辆、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;有相应的组织机构、办公场所、专业管理人员;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;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。
申办材料:
申请筹建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:
⑴ 申请报告;
⑵ 可行性研究报告;
⑶ 合资、合作意向书;
⑷ 资金来源说明;
⑸ 设备来源说明;
⑹ 场地来源说明;
⑺ 筹建负责人委托书。
申请设立时需要提供的材料:
(1) 申请报告;
(2) 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、通讯、照明设施及电子计算机管理设备等清册;
(3) 土地使用证明;
(4) 场地、仓库平面布置图;
(5) 资信证明;
(6) 消防、环保部门证明;
(7) 主要从业人员清册(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、箱管人员、设备管理人员、财务)。
办理程序:申请者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,属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的,由市交通局受理后报交通部审核;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以外的,由市交通局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。经批准的,到市交通局领取《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》
收费标准及依据:本项业务不收费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》(国务院令1998年4月18日第243号)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;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装箱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交通部水运集字[1995]201号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》(交通部 1992年6月9日35号令)第七条、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。